一、适用对象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都适用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仅适用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职能范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的业务范畴的信用体系评价,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信用等级核定及激励与惩戒,不涉及市建委职能以外的业务范畴。
三、评价原则
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信用分值计算公式
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信用加分值-不良信用减分值
五、基础分计分方法
1、新申办企业和新进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属备案、外地来宁企业均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2、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按8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A级信用等级核定。
3、已在我市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60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B级信用等级核定。
4、2013年1月1日以后具有良好行为的开发企业可主动向市建委提出良好行为信用加分申请,经市建委核查属实的,按照《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予以信用加分和信用等级核定管理,并告知企业。
六、良好信息加分方法
良好信息加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1、A类,区县级奖项,加3分;
2、B类,市级奖项,加5分;
3、C类,省级奖项,加8分;
4、D类,国家级奖项,加15分。
各级奖项必须是各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评选的正式奖项,具有权威性、行业性和社会公信力。各级商业机构评选的奖项不予认定。
七、不良信息减分方法
不良信用减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
1、A类(轻),减1-3分;
2、B类(中),减4-6分;
3、C类(重),减7-9分;
4、D类(特别严重),减20分,列入失信。
主管部门建立“不良信息减分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
八、信用等级核定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1、信用分数在120分(含)以上的企业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AA级信用);
2、信用分数在100(含)——12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AA级信用);
3、信用分数在80(含)—10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合格企业(A级信用);
4、信用分数在60(含)—80分之间的企业为信用等级预警企业(B级信用);
5、信用分数在60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失信企业(C级信用)。
九、附则
本规则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减分指标及记分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 |
1 | 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资质年检、信用档案材料的;2 |
2 |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2 |
3 | 未办理项目手册认证手续、不建立或者不按规定填写项目手册的;1 |
4 |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的;7 |
5 | 涂改、出租、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9 |
6 | 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20 |
7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20 |
二、产权市场监管 |
1 |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和代理销售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的;2 |
2 | 广告中含有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内容的;3 |
3 | 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等内容的;3 |
4 | 广告中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2 |
5 | 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误导消费者的;1 |
6 | 广告中存在价格、面积欺诈现象,或者对房地产座落位置、配套设施、建筑材料、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的陈述不真实的;4 |
7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发布含有销售内容的广告的;4 |
8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接受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和办理VIP等行为的;2 |
9 | 销售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明示的材料的;2 |
10 | 商品房销售中未使用本市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的;3 |
11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条款对买受人显失公平的;2 |
12 |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约定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条款,违反业主意愿,擅自更改广告中载明的物业管理公司的;2 |
13 |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约定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1 |
14 | 预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的;2 |
15 | 销售商品住宅,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3 |
16 | 售楼现场未按照《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进行公示的;4 |
17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5 |
18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6 |
19 |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9 |
20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8 |
21 | 虚假造势、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等形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8 |
22 | 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9 |
23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将预售款挪作他用的;9 |
24 | 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20 |
25 |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20 |
三、建筑市场监管 |
1 | 因开发商责任,造成货不对版引起纠纷的;5 |
2 | 拖欠工程款造成群体性事件的;6 |
3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持有相关规定的购房者同意的公证书,未向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变更公共设施的用途、设计或项目名称的;6 |
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9 |
5 | 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9 |
四、科研设计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8 |
五、质监、安监 |
1 |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9 |
2 | 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强迫买受人接受交付的;8 |
3 | 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20 |
4 | 因施工不文明而受到行政处罚的;6 |
六、执法检查 |
1 | 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凭证之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办理入户手续;2 |
2 | 不按合同约定延迟为业主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的;3 |
3 | 擅自将已预售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5 |
4 | 已预售的建设项目,违反合同约定时间,迟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6 |
5 | 主要配套设施不按期交付使用的;5 |
6 |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建设市政、公益配套设施的;6 |
7 | 公共配套设施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6 |
8 | 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6 |
9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在建工程的;5 |
10 | 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5 |
16 | 违法建设,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9 |
七、物业管理 |
1 |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工程建设材料的;3 |
2 | 不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5 |
3 | 移交住宅区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6 |
4 | 违反规定对业主多收费、乱收费的;5 |
八、公积金管理 |
1 | 办理公积金贷款给客户设置违规限制条件的;3 |
2 | 违规不给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6 |
九、其他 |
1 |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2 |
2 | 对行业组织的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3 |
3 | 连续两年被列为预警对象的;20 |
4 |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0 |
5 |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20 |
6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误导或欺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20 |
7 | 企业法人犯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20 |
8 |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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