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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6/27 点击次数:14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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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安全专项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施工过程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的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论证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负责建立和发布,为建设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工作提供专家资源。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市建委对专家论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其它专业含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精通上述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登记兼任。 

  第六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适当的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士,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二)由单位推荐的需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由个人申请或已退休人员无需单位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向市建委指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以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后,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进行公示并最终确定列入专家库人员名单。 

  列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委托论证单位根据规定需组织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时,选择的专家必须是市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应当事先书面上报市建委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九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条  专项方案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工作。 

    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的专家由委托论证单位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联系方式由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一条 专家库内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委托论证单位的邀请,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并在经推荐的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专项方案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二条 专家库内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市建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论证会召开时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委托论证单位的要求,为参与论证的专项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 

  (五)担任专家组组长的专家对委托论证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方案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三条 市建委定期和不定期对专家论证活动进行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受到投诉并查实的; 

  (二)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四)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或好处经查实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自动退出专家库处理并公布: 

  (一)因个人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的; 

  (二)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日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南京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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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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