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材料
1.1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预拌混凝土企业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应为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处登记有效范围的厂家、品牌、规格。
1.2 水泥:水泥入库温度不大于80℃。
1.3 粉煤灰
1.3.1 楼板砼、清水混凝土掺入粉煤灰时,应采用Ⅰ级灰,掺量不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15%。
1.3.2 其它上部结构采用Ⅰ级灰时,掺量不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5%;采用Ⅱ级灰时,掺量不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0%。
1.4 清水混凝土骨料
1.4.1 细骨料应选择连续级配良好的河砂或人工砂,细度模数应不小于2.6(中砂),含泥量不大于1.5%, 泥件含量不大于1.0%。
1.4.2 粗骨料应选择连续级配良好,颜色均匀、洁净,含泥量不大于1%,泥块含量不大于0.5%, 针片状颗粒不大于15%。
1.5 清水混凝土采用引气剂时混凝土引气量宜在2~4%。冬期施工掺入混凝土的防冻剂,应经试验对比,使混凝土表面不产生明显色差。
2. 混凝土运输、泵送、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供需双方应在混凝土供应前履行相关手续并书面进行确认。现场监理应予以严格监督。
3.现场混凝土试件
3.1 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建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3.2 混凝土试件必须由经过培训的现场取样人员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制作;
3.3确因施工现场条件所限,不能对试件进行标准养护的,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代为养护,但必须签订委托养护协议,建立试件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包含试件成型日期、强度等级、试件编号、送入标养室时间等信息,并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件养护单位的签字。
3.4 混凝土试件成型应在温度为20±5℃下进行,并静置1-2昼夜。拆模后直至试件进入标养室前,也应保证试件处于温度20±2℃,相对湿度大于95%的环境内。
4. 现浇板浇筑时,在混凝土初凝前宜用平板振捣器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应进行二次抹压,以闭合塑性裂纹。
5.现场混凝土养护
5.1 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复合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d;清水混凝土、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5.2 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清水混凝土的覆盖物应确保对混凝土表面不造成污染。
5.3 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拌和用水的水质要求,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其敞露部分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保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4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覆盖时,应涂刷养护剂。
5.5 清水混凝土拆模后应立即养护,对同一视觉范围内的混凝土采用相同的养护措施。不得采用对混凝土表面有污染的养护材料和养护剂。
6. 清水混凝土施工前应制定表面修复和成品保护方案,经设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7.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GJ32/TJ119-2011)的要求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