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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30 点击次数:3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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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以下简称应急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应急项目承发包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依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的通知要求,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组织实施和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应急项目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应当从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应急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 

       第四条 市建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信用考评择优的方式建立应急库,并负责应急库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应急库实行年度更新制度及动态清出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录取办法 

  第六条 申请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二级和二级以上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在南京已领取或注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四)在南京地区有满足承担应急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和人员; 

  (五)信用评定结果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得分排序前10%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有要求的。 

  第七条  市建委下属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所监管的在宁企业进行年度信用考评打分,凡总得分在各行业监管部门排序前10%的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企业,以自愿原则申请录入应急库中。 

       所有在宁企业按不同资质序列、专业、等级分别接受各行业监管部门的信用评定考核,当企业具有不同序列、专业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时,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其在市场行为中的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程序 

       第八条  市建委每年一季度依据上年度信用评分结果集中受理加入应急库的申请,审查确定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名单; 

  第九条 承包商加入应急库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承包商申请加入应急库的,其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自动纳入申请范围,增项资质由承包商选择是否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建委在其门户网站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年度信用评分结果和受理申请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建委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三)市建委审查申请材料后确定拟列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名单,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录入应急库,并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和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市建委应当在截止受理承诺书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应急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在全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上建立应急库,抽取工作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抽取点设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发包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别、规模、标准及其他所需条件,提出选择承包商队伍的资质标准和要求,经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在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可委托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操作)的监督下,由电脑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资质标准和要求在应急库中筛选承包商,筛选出的承包商大于或等于3家的,发包人使用电脑随机抽取承包商,并采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被抽取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  发包人可以从筛选出的9家中选择抽取1家或3家承包商;从筛选出的3到8家中选择抽取1家承包商;筛选不足3家时,不再从应急库中抽取承包商。 

  发包人选择抽取3家方式的,发包人应在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项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总价,被抽取的承包商须在系统设置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价;对大型工程抽取,承包商报价可适当延长时间。 

  发包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3家承包商基本情况和报价综合评价后确定1家承包商,放弃确定的,则由电脑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但发包方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合理条件(如保证金、奖项等)。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选定的承包商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同时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中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三)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资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资质变化信息。 

      第十八条 加入应急库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立即将其清出应急库:  

     (一)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二)抽中后因自身原因不参加报价的;抽中后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中选项目合同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的; 

  (三)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工程款被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有行贿、受贿或暴力抗法行为的; 

  (五)在招投标、建筑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较大级(含较大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八)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被清出应急库的企业,下一年度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应急库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依法可不招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南京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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