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解释和说明,请在《办法》实施中一并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一、关于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产权调换房源证明是指拆迁人的自有房屋或者拆迁人向其他产权人预购房屋的证明(包括现房和期房)。
拆迁人的自有房屋应符合法定转让的条件;拆迁人预购的房屋应具有预购合同,且预购期限长于拆迁期限。
产权调换的房源应经拆迁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评估结果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其价格随产权调换房源一并公布。
二、关于新建住宅房屋竣工之日的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房屋竣工之日,以住宅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之日或工程合格证颁发之日为准。
三、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低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高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支付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为预购房屋的,其实际购买成交价高于拆迁评估价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
四、关于评估结果的公示与送达
1、拆迁人可以在拆迁地点分期、分批公示被拆迁房屋的座落和分户评估结果。
2、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签收时,拆迁人可以邀请两名除拆迁人、实施单位、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到场,把评估结果留在其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原因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证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
五、关于被拆迁房屋公用维修基金的处理
被拆迁房屋的公用维修基金有余额的,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退款:
已购公房原属于直管公房的,被拆迁人向原售房单位办理;已购公房原属于单位自管公房的,由原售房单位集中向市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原属于商品房的,由被拆迁人直接向市物业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退款的具体手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十条第11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用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的评估
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的,评估机构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应先行评估,按照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不再适用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的有关价格。
七、关于大于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大于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可以选用标准标本房屋的评估单价扣除标准样本房屋的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即为该拆迁项目范围内大于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的统一补偿单价。其中,房屋重置单价由建安工程单价和综合费用单价组成。综合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管理费、销售费用、贷款利息、代收费用、利润及税金。
2、采用市场比较法对独立花园别墅进行评估的,已经包含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评估。
八、关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装饰装修
1、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先行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的依据。
2、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中没有涉及的装饰单项,按现行《江苏省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的价格标准执行。